The China Investor Volume 1, Issue 2 | Page 44

金管理涉及经纪业务或证券交易 , 则基金管理还可能 会需要根据 SEA 规定办理经纪人 / 交易商注册手续 。 管 理层是否参与经纪交易活动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的事 实性问题 。 实际上 , 最重要的检验因素是是管理层是 否收到了 “ 交易性 ” 费用 , 如按比例收取的佣金 。
此方法一直备受很多律师和专业人士的诟病 , 他们认 为推介不参与交易的客户似乎不是经纪人 / 交易商活 动 。 然而 , 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表态 , 除非另行豁免 , 任 何导致收取交易性费用的活动均被视为经纪人 / 交易 商活动 。 中国投资界的一个典型误解是 “ 中间人 ” 免于在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登记 。
这一误解导致的后果是 , 投资移民人士的 “ 中间人 ” 因未 登记被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 , 导致 EB-5 移民行业遭到 巨额罚款 。 此外 , 以经纪人 / 交易商身份活动以及聘用 未注册经纪人 / 交易商均会产生法律后果 。 基金管理层 必须仔细审查其营销实践和费用结构 , 避免违反经纪 交易商规则 。 此外 , 还必须考虑州注册规定 。 例如 , 在 纽约具有六名以上客户的顾问应办理注册登记或通过 纽约投资顾问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通知 , 即使顾问可能 不必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 。
在法律方面 , 一般规则存在例外情形 。 在分析是否必须 注册登记时 , 我们必须根据法定豁免规定和行业管理 仔细审查事实情况 , 以避免触犯附属细则 。
私募基金安排
虽然大量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组建的 , 但 其并不始终是最佳选择 。 由于不同基金需要应对不同 风险 , 可能会被计征不同税费 , 无论多么精心设计 , 没 有任何一种结构是普遍适用的 。
有限合伙公司一般为投资人对投资没有较大控制权的 基金服务 。 这就是大部分大额投资基金组建为有限合 伙公司的原因 , 因为管理层并不希望投资人的干预 。 在 美国 , 根据某个州的法律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包括 “ 普 通合伙人 ” 和一个或两个 “ 有限合伙人 ” 。
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。 从技术上来说 , 普通合伙 人并不享有有限责任保护 , 但是大部分普通合伙人均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形式 , 以限制操作基金的自 然人面临的风险 。 普通合伙人具有安排合伙企业进行 任何投资交易的最终权力 , 但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可 能会对权力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。
在投资者希望积极参与投资的情况下 , 有限合伙公司并 不 起 作 用 。 如 上 所 述 ,“ 基 金 ” 并 没 有 明 确 的 定 义 。 您 并 不需要一位戴着口袋巾的职业 “ 基金管理人 ” 启动基金 。 在某些情况下 , 即使是启动基金的人负责日常运营事 务 , 也只有数量有限的投资者 , 他们仍要求对所有投资 行使主动控制权 。 这是可能不应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 式组建基金的情况的一个较好的实例 。 一些客户可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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