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89
国代理更积极地参与美国公司事务,进而可能开启接受美国
司法管辖的可能性。
目前还不清楚,如果中国代理访问美国以便进行与美国
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,或者陪伴中国的 EB-5 投资者访问项
目现场并进行尽职调查是否会被视为在美国开展业务。在我
们看来,这些都不是可以导致中国营销代理失去其根据美国
证券法豁免经纪交易商注册资格的活动类型。然而,对于那
些希望尽可能保守的中国代理,我们会建议,中国代理聘请
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,并安排 EB-5 项目赞助商代表
会见希望访问现场的任何潜在 EB-5 投资者。
参加定期的 EB-5 会议或美国的其他一般商业活动,不
应被视为在美国开展业务,但前提是中国代理不在美国保持
永久地址。偶尔访问项目现场也可能不会被视为在美国开展
业务。还没有具体的指南或条例规定中国代理在不会被视为
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可以前往美国访问的类型或次数。
SEC 没有显示针对在美国以外销售 EB-5 投资的中国代
理改变其政策。
作为其调查 EB-5 投资市场的一部分, SEC 已要求一些 EB-5
区域中心确定接受与销售 EB-5 投资有关的佣金或费用的所
有人员。通过过去两年收到的区域中心的回应,SEC 意识
到,中国营销代理正在接受与在中国销售 EB-5 投资有关的
佣金和其他补偿。SEC 并没有作出任何声明,表明这些佣金
或其他补偿在涉及不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营销代理时违反
了交易法。因此,SEC 最近宣布的针对因销售 EB-5 投资而
接受寻找者费用的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应影响中国营销代理的
业务,但前提是他们在美国没有办事处和员工,不在美国招
徕投资者,不在美国开展业务,无论是与销售 EB-5 投资有
关,还是作为美国区域中心的代表。H
凯瑟琳·德博诺·福尔摩斯是企业和证券
法律师,杰夫瑞、蒙格斯、巴特勒和米歇
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事务所总部设于洛
杉矶。凯瑟琳是律所投资资本法小组的主
席,有超过30年的执法经验。2008年美国
经济危机,凯瑟琳听说EB-5项目,并意识
到这是酒店开发的绝佳
筹资方式。随后她协助
超过50名多 用途、多户
住宅和酒店项目开发商
筹集EB-5资金。
一些中国营销代理可能在美国区域中心拥有权益,或者
完全拥有,或者与美国人合伙拥有。如果中国营销代理代表
美国区域中心开展业务,那么它可能被视为在美国开展业
务,因为区域中心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。所以,作为
美国区域中心代表开展业务的中国代理可能会失去美国证券
法的豁免,即便他们全部的 EB-5 投资招徕均在中国进行也
是如此。
中国代理可以作为 EB-5 投资发行方的代理(“NCE”)
或外国合伙人或受雇于美国公司或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的
外国寻找者参与 EB-5 投资业务。
200 绿卡席位
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
高获批率绿卡项目!
高额佣金奖励
中国代理可以根据与美国 EB-5 投资发行方直接签订的书面
协议参与 EB-5 投资业务。这是当今EB-5 市场安排的最典型
形式。在这样的安排下,EB-5 投资发行方聘请中国代理并
直接向中国代理付款。只要中国代理不需要注册为美国证券
经纪人交易商,发行方便可以合法同意支付中国代理。如前
所述,这就要求中国代理没有在美国设立办事处,没有美国
雇员,没有在美国开展任何业务,并且仅向美国以外的非美
国人出售。
一些 EB-5 投资发行方会聘请美国注册证券经纪交易商
参与 EB-5 投资要约。有时,这些美国经纪交易商会牵头整
个 EB-5 要约,包括美国以外的要约。在这种情况下,美国
经纪交易商会与中国代理签订协议,并根据该协议向中国代
理付款。这些协议根据 FINRA(金融业监管局,监管美国注
册证券经纪人的组织)宣布的政策通常是允许的。FINRA 允
许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向经纪交易商的“外国伙伴”支付佣
金,或向未注册的外国寻找者支付寻找者费用。外国合伙人
是单独的个人,他们通过提交适用于该个人的 U-4 表,登
记挂靠相关经纪交易商。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须监督外国合
伙人与证券有关的所有活动。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也可以向
“外国寻找者”付款,只要他们不从事向美国证券经纪交易
商介绍投资者之外的活动,并且不以任何方式参与 EB-5 投
资交易,例如帮助投资者填写认购协议。
CityCenterWestOrange.com
佛罗里达
奥兰多 现已动工
$20,000,000美金 城市及州政府资金支持
王晖 女士 8610-13801363682 Wechat
[email protected]
David Townsend (开发商)
+1 (407) 615 - 0410
EB5INVESTORS.CN
[email protected]
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