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| Page 66

最后,在如实披露自己党员身份的同时,不要简简单单 用网上提供的模板来进行解释。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举证责 任,申请人应当结合个人实际情况,如实详尽的讨论自己 的党员身份的相关事实,来论证自己符合例外情况。如果可 能,也可以尽量找出文件证据,进一步佐证自己的论点(接 下来会就这一点具体讨论)。 那么,我们又该如何有所为呢?如果EB-5申请尚在筹划 阶段,那么我建议您在正式作出EB-5投资前就应该向有经验 的移民律师咨询移民资质的问题。鉴于中国 出生的申请人的EB-5排期越来越长,在多数 情况下,如果我们在EB-5的筹划阶段就采取 行动且开始收集相关证据,那么在需要解释 这一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。 国最高法院裁定,外国人和相关共产党组织的联系必须具 有“实质性”,如果加入共产党时最主要的动机并不包含任 何政治上的意图,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共产党员的身份。3在 Gastelum-Quiones诉Kennedy一案中,最高法院进一步 判定,如果申请人没有对共产党“鲜明和活跃的政治性质” 有清醒的认识,仅仅缴纳党费和参加党员会议并不能证明其 与共产党的“实质性”联系。4反之,在另一个案件中,由 于申请人是多个共产党组织的成员,在党内拥有职务,组织 和主持会议,保管档案,向他人收缴党费,法院最终认定其 与共产党具有“实质性”的联系。5 要证明自己符合Rowoldt一案中无实 质性联系的规定,申请人可以提交详尽的 个人声明,解释为什么加入中共的最主要 动机是非政治性的,且入党之后参与的活 动也是非政治性的。如果可能,可以递交 诸如同事或者同学的声明,证明申请人并 未参加政治性活动,递交本人在党内参加 的非政治性活动(例如社交活动)的照片 或资料,以及任何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党内 不担任任何领导职位的证据。 然而,如果您已经递交了EB-5申请,但 在递件时没有和律师讨论过党员身份这一问 题,问题解决起来就会相对棘手。如果是这 种情况,您应该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,探讨 如何证明自己满足以下某个(或者多个)例 外规定。 1. 退出中共时间超过5年以上 一般而言,如果申请人利用令人信服的理由 说明其退出中共时间超过5年以上,那么除非 有相反的证据存在或者其他具体的原因,美 国政府应当直接接受这一声明的真实性。2根 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9条的规定,党员退党有 以下三种方式:自愿要求退党,不履行党员义务,以及连续 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(或不缴纳党费)。如果申请人有 任何能够证明以上脱党事实的证据,那么应该和党员身份的 解释一并递交。如果没有书面证据,那么申请人需要提供令 人信服的解释,说明为何在当时退党(比如来美留学,搬迁 到另外一个城市,进入私营企业工作等),以及以何种方式 退党。 最后,除了以上的例外规定,绿卡持 有人的配偶可以根据INA §212(a)(3)(D) (iv)申请人道主义豁免。因此,在某些情况 下,如果申请人本人无法满足以上所述的 例外规定,可以考虑让配偶作为EB-5主申 请人,在配偶取得绿卡之后申请人道主义 豁免。由于豁免程序难度较大且耗时较长,您需要咨询专业 律师充分评估此策略的可能性。 无论如何,每个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是不尽相同的。因 此,本文讨论的有所为以及有所不为也不可能涵盖所有情 形。尽管如此,中国的EB-5申请人依然需要在作出EB-5投资 的决定前认真审视这一问题,从而保证在移民美国这一激动 的人生篇章翻开之后顺利驶向成功的彼岸。H Legacy 9 FAM 40.34 N.3.3. 1 2. 入党是非自愿的 Legacy 9 FAM 40.34 N.4.2. 2 Rowoldt v. Perfetto, 355 U.S. 115, 120 (1957). 3 这一规定下一个很常见的理由是,申请人入党仅仅是为了找 到工作的需要。但在当今中国,绝大多数行业的从业人员都 能在私营部门找到有吸引力的工作,所以这一理由也越来越 难让人信服。尽管如此,在一些国有垄断行业中,对党员身 份的偏好依然是现实存在的。如果事实情况确实如此,那么 申请人应当对党员身份在获取与自己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相 当的工作机会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提供解释。举个例子,如 果一个拥有石油工程高级学位的申请人在优先招聘党员的国 有油企的工资是私企同样岗位工资的好多倍,那么把这两份 招聘广告摆在一起以证据的方式呈现出来,就能大大提升非 自愿入党这一解释的可信度。 Gastelum-Quiones v. Kennedy, 347 U.S. 469, 474-77 (1963). 4 Langhammer v. Hamilton, 295 F.2d 642, 645 (1961). 5 3. 党员身份“没有实质性” “没有实质性”是判例法创造的一个从未被INA明确列入法 典中的例外规定。在著名的Rowoldt诉Perfetto一案中,美 64 EB5投资者杂志 F. Oliver Yang (杨帆凯)是Klasko律所EB-5 投资人组的律师。他协助中国,印度,南 非,新加坡,加拿大等多个国家的投资人 递交和审阅了上百件I-526申请,并在I-526 补件,移民签证程序,L1签证以及直投项 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。他拥有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律 博士(JD)学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