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5, Issue 1 | Page 70

对于初创企业来说,这意味着投资金额必须足以支付 大部分或全部启动费用。然而,对于一家咨询公司,需 要的投资资金则相对较少,比如说 75,000 美元,低于 一家飞机制造厂的投资资金,后者可能会高达数百万 美元。但所需的投资金额是反向浮动的,即启动成本 越低,所需投资总金额所占比例越大。在收购现有企 业时,重大性通常被定义为真实的收购价格。 有一种方法可以更好地满足此项资格条件。对于一些 投资者而言,投资一家加盟企业可能是最佳选择,因 为此等投资条件通常是确定的。例如,投资一家冰淇 淋店将会有明确的最低投资金额规定和明晰的人员招 聘计划,并且能够借力全国连锁店。相对于从零开始创 建一家企业的创业投资者而言,此类投资所需的工作 量相对较少。 已经有几家美国公司在开展这方面的业务,为希望获 得移民福利的投资人提供服务。与 EB-5 相比 , E-2 具有以下关键性优势。E-2 审理时间远远短于 EB-5, 因为申请人一般不必与美国移民局打交道。E-2 签证 申请由美国领事馆受理。 世界各国的审理时间各不相 同,但短则数周,长则几个月。格林达纳公民可以获得 有效期为五年的非移民签证,居留期限两年为一期,在 此期间内可以出入美国。E-2 签证到期后可以续签。 格林纳达 E-2 作为 EB-5 的补充 E-2 签证可以与 EB-5 直接(非区域中心)投资项目 恰当配合。事实上,很多来自 E-2 条约国的 EB-5 投 资人都是先获得非移民签证的。对此,创业投资者可 以先获得 E-2 签证进入美国,管控企业,然后递交 I-526 申请。鉴于排期时间很长,在没有适当的非移民 签证的情况下,如果不冒着可能违反必须持有合法工 作许可这一规定的风险,大多数中国出生的“直接”投 资者几乎没有办法在美国国内主动经营企业。 在理想情况下,投资人应在递交 I-526 申请之前拿到 E-2 签证。对于数年前已递交 I-526 申请、目前面临 的排期比预期情况更糟糕的投资人,E-2 也能为这些 “被困在”排期中的投资人解围。当然,与 L-1 签证不同 , E-2 签证不允许双重倾向。投资人一般需要证明自己 计划在 E-2 身份到期后离开美国。然而,此等关于双 重倾向的“准禁止”规定并没有 F-1 或 B-1 签证严格。 具体而言,法规 3 规定,“不得仅仅凭…已递交的或获 批的移民签证申请拒绝” E-2签证的申请或延期。 此外, FAM 4 规定,申请人可以向领事馆证明其意图,仍能获 得 E-2 签证: “申请 E 签证不必证明在某一具体临时期限内进入美 69 eb5 投资者杂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