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5, Issue 1 | Page 61

常的商业实践,但移民局曾否绝过这种财务安排,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之前“In Re Izummi”案例的裁决, 严格来说,EB-5 资金不是“…被提供给对创造就业承 担最大责任的企业…”,即就业创造实体。 对商业计划书假设的验证 移民局当前对商业计划书的审核愈加严格,以确保符 合“In Re Ho”判例确立的要求。所有商业计划书均应 包括就业创造实体是否已获得通过 EB-5 项目的建 设和运营创造就业的必要执照或许可,或就业创造实 体是否已申请了此等执照或许可的详细相关信息。移 民局关注就业创造实体的实际开发活动,从而确保在 I-526 申请获批后 EB-5 资金能够被迅速用于上述“准 备就绪”的项目, 以满足 《联邦法规》 第 8 编第 204.6(j)(4) 条中的就业创造规定。 此外,移民局已表态,对于具体项目的成本估算,仅包 括总体施工成本评估, 如 Marshall & Swift 成本估算, 是不够充分的。就业创造实体应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 经聘请总承包商审查工程造价,且此等造价具有商业 合理性。同样地,移民局会质疑开发 / 施工时间表是 否具有商业合理性,或者时间表是否为了能将直接就 业创造包括在内而延期超过了 24 个月。建议提交有经 验的同类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所出具的施工时间表 确认单。 移民局还会质疑就业创造实体是否对承接 EB-5 项目 所需的非 EB-5 资金融资作出了“可靠承诺”。在不存 在此等融资的情况下,移民局会审查就业创造实体是 否具备相应的商业能力,以完成必要的工程建设和就 业创造,从而为 EB-5 申请提供支持。区域中心应确 保 I-924 预审批和 / 或 I-526 申请中包括优先债务、 夹层融资和 / 或开发商股权出资的证据。 重大变更 移民局网络版政策手册规定,若在移民申请审批时所 依据的一系列事实与申请递交时存续的事实存在重大 差异,则该申请无法获得批准。但是,移民局并未就其 所认为的“重大”变更的释义给出详细的指导准则。 不过, 移民局最近表示, 下列情况可能会构成“重大变更”,在 下列情况下,尚未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 EB-5 投 资者,包括 I-526 申请已获批的 EB-5 投资者,必须 重新递交 I-526 申请:(a) 发起 EB-5 项目的实体所 属的区域中心被关停;(b) 将投资者所有权从一家新兴 商业实体转移至另一家新兴商业企业实体;(c) 从一家 就业创造实体转移至另一家就业创造实体。 获批后但在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之前,则会导致 I-526 批准被撤销、EB-5 签证被拒或调整身份的申 请被拒。 移民投资者签证和区域中心计划全面改革法案 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,一项将可能给 EB-5 区域中 心计划带来巨大变动的立法草案出炉。草案拟将最低 投资额从 50 万美金提高至 92.5 万美金,还对满足最 低投资门槛的投资地区的划定进行了限制。目前该草 案已经成为 EB-5 行业的最热话题,强烈建议投资人 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咨询,以完成复杂的 EB-5 申 请。 BERNARD WOLFSDORF 移民律师伯纳德·沃尔夫斯多夫是沃 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管理合伙人。他 就移民法问题撰写过大量著述 , 经常 就签证问题发表演讲。他成为加州 律师协会认证的移民法律专家已经超 过 25 年 , 曾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 主 席。2016 年 他 被 Chambers and Partners 评选为洛杉矶地区评价最高 的顶尖律师之一 , 2010 年至 2015 年 连续被法律名人录评选为“年度移民 律师”。 VIVIAN ZHU Vivian Zhu 是全服务移民律师事务所 沃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合伙人 , 专攻 EB-5、E-2、L-1 和 EB1C 类基于投 资的签证申请。她在同中国公司合作 解决企业和证券法相关问题上有着多 年经验,擅长反向兼并、私人股权投 资已上市公司股份、首次公开募股、 公开增发和证券交易法相关申请的递 交。她还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成员。 JOSEPH BARNETT Joseph Barnett 是全服务移民律师 事务所沃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律师, 擅 长 代 表 那 些 通 过 USCIS 指 定 区 域中心和商业投资机会而寻求美国 永久居民身份的移民投资人。他同 美国公司、证券律师、经济学家和 其他专家展开广泛合作 , 建立企业 和融资结构以募集移民投资基金。 Barnett 还帮助客户申请基于雇佣关 系的绿卡和临时工作签证。他是美 国移民律师协会成员。 若重大变更发生在 I-526 申请审理过程中, 或在 I-526 EB5INVESTORS.CN 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