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5, Issue 1 | Page 61
常的商业实践,但移民局曾否绝过这种财务安排,因为
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之前“In Re Izummi”案例的裁决,
严格来说,EB-5 资金不是“…被提供给对创造就业承
担最大责任的企业…”,即就业创造实体。
对商业计划书假设的验证
移民局当前对商业计划书的审核愈加严格,以确保符
合“In Re Ho”判例确立的要求。所有商业计划书均应
包括就业创造实体是否已获得通过 EB-5 项目的建
设和运营创造就业的必要执照或许可,或就业创造实
体是否已申请了此等执照或许可的详细相关信息。移
民局关注就业创造实体的实际开发活动,从而确保在
I-526 申请获批后 EB-5 资金能够被迅速用于上述“准
备就绪”的项目,
以满足
《联邦法规》
第 8 编第 204.6(j)(4)
条中的就业创造规定。
此外,移民局已表态,对于具体项目的成本估算,仅包
括总体施工成本评估,
如 Marshall & Swift 成本估算,
是不够充分的。就业创造实体应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
经聘请总承包商审查工程造价,且此等造价具有商业
合理性。同样地,移民局会质疑开发 / 施工时间表是
否具有商业合理性,或者时间表是否为了能将直接就
业创造包括在内而延期超过了 24 个月。建议提交有经
验的同类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所出具的施工时间表
确认单。
移民局还会质疑就业创造实体是否对承接 EB-5 项目
所需的非 EB-5 资金融资作出了“可靠承诺”。在不存
在此等融资的情况下,移民局会审查就业创造实体是
否具备相应的商业能力,以完成必要的工程建设和就
业创造,从而为 EB-5 申请提供支持。区域中心应确
保 I-924 预审批和 / 或 I-526 申请中包括优先债务、
夹层融资和 / 或开发商股权出资的证据。
重大变更
移民局网络版政策手册规定,若在移民申请审批时所
依据的一系列事实与申请递交时存续的事实存在重大
差异,则该申请无法获得批准。但是,移民局并未就其
所认为的“重大”变更的释义给出详细的指导准则。
不过,
移民局最近表示,
下列情况可能会构成“重大变更”,在
下列情况下,尚未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 EB-5 投
资者,包括 I-526 申请已获批的 EB-5 投资者,必须
重新递交 I-526 申请:(a) 发起 EB-5 项目的实体所
属的区域中心被关停;(b) 将投资者所有权从一家新兴
商业实体转移至另一家新兴商业企业实体;(c) 从一家
就业创造实体转移至另一家就业创造实体。
获批后但在获得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之前,则会导致
I-526 批准被撤销、EB-5 签证被拒或调整身份的申
请被拒。
移民投资者签证和区域中心计划全面改革法案
2018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,一项将可能给 EB-5 区域中
心计划带来巨大变动的立法草案出炉。草案拟将最低
投资额从 50 万美金提高至 92.5 万美金,还对满足最
低投资门槛的投资地区的划定进行了限制。目前该草
案已经成为 EB-5 行业的最热话题,强烈建议投资人
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咨询,以完成复杂的 EB-5 申
请。
BERNARD WOLFSDORF
移民律师伯纳德·沃尔夫斯多夫是沃
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管理合伙人。他
就移民法问题撰写过大量著述 , 经常
就签证问题发表演讲。他成为加州
律师协会认证的移民法律专家已经超
过 25 年 , 曾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
主 席。2016 年 他 被 Chambers and
Partners 评选为洛杉矶地区评价最高
的顶尖律师之一 , 2010 年至 2015 年
连续被法律名人录评选为“年度移民
律师”。
VIVIAN ZHU
Vivian Zhu 是全服务移民律师事务所
沃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合伙人 , 专攻
EB-5、E-2、L-1 和 EB1C 类基于投
资的签证申请。她在同中国公司合作
解决企业和证券法相关问题上有着多
年经验,擅长反向兼并、私人股权投
资已上市公司股份、首次公开募股、
公开增发和证券交易法相关申请的递
交。她还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成员。
JOSEPH BARNETT
Joseph Barnett 是全服务移民律师
事务所沃尔夫斯多夫移民集团律师,
擅 长 代 表 那 些 通 过 USCIS 指 定 区
域中心和商业投资机会而寻求美国
永久居民身份的移民投资人。他同
美国公司、证券律师、经济学家和
其他专家展开广泛合作 , 建立企业
和融资结构以募集移民投资基金。
Barnett 还帮助客户申请基于雇佣关
系的绿卡和临时工作签证。他是美
国移民律师协会成员。
若重大变更发生在 I-526 申请审理过程中,
或在 I-5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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