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5 Investors Magazine Volume 4, Issue 2 | Page 39

的主要区别性特点 。 若潜在美国雇主 、 律师和投资者 不慎重对待 , 可能会面临拒签或不允许入境的后果 。
EB-5 排期的最可靠解决方法是改革 , 最好是通过国 会 。 除此之外 , 美国国务院可以修订其法规 , 变更向主 申请人和副申请人分配签证的方式 。
EB-1C —— 通过企业获得绿卡的一种方式 , 但与 EB-5 存在很大区别
越来越多的中国潜在 EB-5 投资者开始关注 EB-1C 跨国公司管理人或高管类别 。 该签证类别对申请人的 资格要求是申请人必须获得美国雇主提供的高管或管 理性质的长期工作机会 。 在此过程中 , 很多申请人还会 利用 L-1A 公司内部转调签证 , 鉴于此签证与 EB-1C 的要求相对类似 。 与下文所述的 EB-3 不同 , EB-1C 没有劳动市场测试或符合标准的工资要求 , 雇主和雇 员之间的界限也可以模糊化处理 。
然而 , 与 EB-5 不同的是 , EB-1C 是工作签证 , 而非投 资签证 。 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具有一个长期的 、 真实的 高管或管理岗位 。 在加入美国雇主之前 , 申请人在近三 年中必须已经在国外担任全职管理或高管职务至少连 续一年 。 重要的一点是 , 境外工作的雇主必须是跨国公 司申请人或符合条件的实体 。 外国符合条件的实体必 须与该美国雇主申请人处于共同控制下 , 本质上是具 有共同的所有权结构 。 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或关联公 司之间调动的现象非常常见 。
几十年来 , 很多有创业打算的客户一直将 EB-1C 作 为 EB-5 的替代方案使用 。 与 EB-5 不同 , EB-1C 对 个人投资额没有任何要求 , 资金来源分析极少 , 而且 没 有 条 件 性 居 留 期 限 。 从 这 方 面 来 看 , E B -1 C 不 一 定 比 EB-5 便宜 , 尽管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要远远大于 EB-5 , 而且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更大 。 因此 , 对于具有 丰富的境外经验和足够财力在美国设立并自行经营一 个关联实体的申请人来说 , EB-1C 可能是一个合适的 解决方案 。
很多潜在 EB-5 投资者可能不符合 EB-1C 的要求
然而 , EB-1C 绝不是 EB-5 的替代方案 。 如上所述 , 大量签证 EB-5 投资者将不符合 EB-1C 的资格条 件 。 例如 , 成为 EB-5 申请人的大学学生一般不符合 EB-1C 资格条件 , 因为他们不具有职业工作经验 。 他 们必须回家先为其父母的公司工作至少一年 。 类似地 , 无工作的配偶通常担任 EB-5 申请人 , 使得家庭的养 家人继续留在中国 , 而配偶和子女移民美国 。 由于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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